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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4/7 16:10:06     浏览量:5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 号),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勇于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队伍,推动内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以及在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活动的青年人员,在内江市范围内进行科技项目孵化、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第三条 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应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引导和带领一大批有创新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初步构建起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体系、平台支撑体系、扶持服务体系,实现所有大学生和科技人才都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所有创新创业项目都得到辅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都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所有重点园区都建立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园;所有规模以上企业都设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岗位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在建好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隆昌县普润镇两个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在内高校的作用,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建成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2 个。各县(区)在经济开发区或工农业园区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 扶持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根据创新创业开展情况和财政财力状况,给予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作资金保障。注重各类支持创新创业政策的统筹,整合各类支持大学生和科技人才的资助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已经获得财政其他资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 支持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实施“内江市科技创新苗子工程”,重点支持具有技术先进性的创新苗子项目和团队。每年评审筛选10 个重点项目分别给予3 万元资金支持;评审筛选10-20 个处于萌芽期的培育项目分别给予1 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科技
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支持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业。对符合自主创业扶持条件,初次进驻市内各大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创业园、创业俱乐部、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和实体,可以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和标准厂房;超过一定面积的,三年内租金按标准减半收取,园区每年给予每户入孵企业一定的水电补贴。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市内各大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创业园、创业俱乐部、创业基地,另外租用经营场所的,可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经营场地补贴和水电补贴,最多连续补贴三年。支持大学生到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和农村创业、从事规模经营。对大学生领办家庭农场的一次性给予5000 元农业设施补助,并对其购置农机具累加补贴至60%,所需补助资金从所属县(区)农机购置补贴等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支持创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继续加强市内各大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外,对企业或社会力量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凡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 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由所在财政部门安排。获得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称号的,除上级资金资助外,其所在财政部门应给予15 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应按《内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支持创建创新创业园。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市级创新创业园,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10 万元至3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支持创建创新创业俱乐部。市内高等学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创新创业俱乐部发展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入选省级创新创业俱乐部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10 万元至20 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对连续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比例连续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带领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突出成效,或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立足内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以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依托市内高校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吸引大学生扎根内江,在内创业。对获奖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进入前期孵化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资金中安排给予1 万元至3 万元资金补贴,成立初创企业的,可优先在内江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落户。

第十四条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省、市政府(或经省、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认可后,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 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第十五条 实施创业和吸纳就业奖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 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按每吸纳一名给予500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申请。申请人属县(区)管理的,申请资料由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申请人属市级单位管理的,申请资料由市级单位党组(党委)初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申请人为市级单位的,申请资料直接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七条 创业开办服务。各级政府服务中心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内江人才网、内江就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资讯。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加强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内江人才网和内江就业网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及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 创业运营服务。着力降低创业运营成本,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大学生和科技人才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大学生和科技人才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和科技人才自主创业公司以股权出质融资。按《内江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大学生和科技人才自主创业申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第十九条 创业金融服务。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象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加大对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再担保和反担保等支持力度。鼓励大学生和科技人才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给予贴息支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各级组织部门(人才办)要将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强化综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调配合,为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团市委、市妇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内各高校、各园区为成员单位的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全市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市政府金融办、团委、妇联等负责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扶持相关政策的落实;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开通办理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业相关手续的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高效、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市农业局、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大学生农业创新创业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支持;市经济
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工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强化目标考核。各县(区)、市内各高校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进行细化分解并落实到位。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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