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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4/7 16:14:04     浏览量:38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建设创新型自贡,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其中,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国际科技合作类奖项。

第三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系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主研人员。

第八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申请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是通过技术评价,并在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十条 自贡市专利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拥有创造水平高、运用前景好、保护能力强且获得专利权的优秀专利的;

(二)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县政府的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推荐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申报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推荐申报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专利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得推荐申报自贡市专利奖。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和专利奖评审组,分别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贡市专利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和专利奖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作出的初评意见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及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可以空缺),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贡市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单项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有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奖励标准为10万元。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评选不超过5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自贡市专利奖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

第二十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自贡市市志,并可以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奖励标准如需调整,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 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7年3月8日发布的《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和2004年10月10日发布的《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自府法规〔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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