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2017年度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1 17:28:43     浏览量:10963

四川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领2017年度高层次引进人才

未就业家属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川人才办〔2017〕44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省直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我省高层次引进人才解除后顾之忧,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实行医保优待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16〕56号)文件,规定凡来四川定居或每年居住9个月以上国家和四川省入选者的未就业配偶及未就业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根据本人自愿,可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并由用人单位先行代缴。现就2017年度单位缴费部分申领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2017年已为国家和四川省入选者的未就业配偶和未就业成年子女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有2016年已办理的用人单位可一并补充申领。

二、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流程

(一)逐级申报。各地各部门接本通知后,及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由各用人单位填写《xx年度四川省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享受医保优待政策申报表》(见附件)及《xx年度四川省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享受医保优待政策汇总表》(见附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按程序向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申报,并由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汇总。如参保关系在省本级的用人单位,直接报省人才办。

(二)审核确认。省人才办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名单报送财政厅,并反馈给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

(三)发放资金。由财政厅将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市(州)和扩权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向专家所在单位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上述人员就业后,应按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执行此项优待政策。

(二)请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申报途径代为通知。

1.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由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通知;

2.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省重点民营企业、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及在川金融机构,由省国资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金融工作局通知;

3.中央在川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国防军工单位,分别由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通知;

4.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科院成都分院、二重集团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由省人才办通知。

(三)请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有关情况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于2017年12月6日前将汇总后的《xx年度四川省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享受医保优待政策申报表》、《xx年度四川省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享受医保优待政策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报省人才办。

(四)本《通知》及相关表格电子文档,请从四川人才工作网(www.scrcgz.com)下载。联系电话:028-86602759;传真:028-86600007(传真);邮箱:scrcb@126.com


附件:1.xxxx年度四川省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享受医保优待政策申报表

    2.xxxx年度四川省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享受医保优待政策汇总表

    3.各市(州)人才办联系方式


四川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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