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16条新政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发布日期:2016/12/2 21:37:24     浏览量:7405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发布和解读最新出台的《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十六条政策”把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性放在优先位置,着力“外引内激”,在营造有利创新环境、给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大自主权、为科技人员“松绑”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举措。



“十六条政策”的前4条聚焦“对外人才引进”,力求引得进、留得住、服好务。在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完善引进创新创业配套服务、扩大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等方面,实行更加开放、更大力度的人才引进政策。其中,四川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十六条政策”中有11条强调“对内人才激励”,其中不少政策的突破性前所未有。



在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方面,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获得政府科技奖励时,给予核心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不受个人年薪限制;在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方面,扩大了科技计划项目劳务费支出人员范围,特别是有财政性收入的在职人员可从项目经费中获得劳务报酬;在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方面,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时间延长为6年,在保留离岗人员人事关系基础上明确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人员经费,单位可继续为科技人员缴纳保险等。


在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方面,明确提出按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奖励,并在国家政策奖励比例不低于50%的基础上,提高到不低于70%;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对正职领导和非正职领导进行细化分类施策。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单位自主确定。放宽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科研活动的出国经费和批次限量管理,改报批制为报备制。“十六条政策”还将推进中央在川单位执行激励政策。



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并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持。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度。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创新创业业绩显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或聘为特聘研究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允许引进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在川企事业单位领衔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同等政策支持。国内外来川创新创业人才,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经评定给予“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杰出贡献奖”“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等表彰和奖励。


对引进的国家等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且为省内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相应本级财政予以奖励。


省内科技人员与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层次相当的,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参照执行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政策。


二、完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配套服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支持各地和重点园区普遍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引进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优先安排就诊医疗、子女入学和住房保障等。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达口岸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等重点引才计划备案项目的人选申请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


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市(州)、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三、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四、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


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川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加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扩大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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