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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发布日期:2016/4/7 16:12:49     浏览量:397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扩大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服务“1+4+2”主导产业,打造一支加快推进“两个着力”、努力建设幸福资阳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优化配置、单位自主引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资阳辖区内市、县(市、区)、乡镇及单位(集团)之间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我市急需的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技师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

(七)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的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引进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直接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直接引进包括:调动、聘用等;柔性引进包括:兼职、讲学、咨询、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鼓励各部门(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引进人才。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

(一)统一引进

1.制定计划。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及职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发布公告。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报名审资。组织召开洽谈会、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4.组织引进。按人事管理权限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引进,择优选才。包括考核、体检、签订协议等。

(二)单位自主引进

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执行外,由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当事人约定。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贴,自引进之日次月起发放5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2000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6000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月3000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每月1500元;

(五)我市急需的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技师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每月1000元。

第十一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0万元;

(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万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10万元;

(五)我市急需的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技师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根据引进人才所在工作单位的属性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实行分类负担。在党政群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在财政定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同级财政资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两项补贴多款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补贴,不重复计发。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住房补贴享受对象的,双方同时享受住房补贴;由财政负担的住房补贴,分5年支付。

市本级财政承担发放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在市本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引进到我市开展科研和项目攻关的高层次人才,在资阳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视其工作完成情况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充分发挥人才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可根据该科研项目价值或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予以适当奖励或资助。

第十六条  优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可享受相关优惠。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两年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晋升中级;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提前1至2年破格推荐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来我市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符合《资阳市市级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团聚工程”实施办法》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安置。已婚且配偶不在资阳工作地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资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报销两次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来我市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办理相关入学事宜。

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过程中,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组织、人社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档案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接续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察疗养体检制度。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定期安排考察疗养、体检。根据我市实际,每年分层次、分批次组织考察疗养,逐年提高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开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协商确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本人自愿继续签订服务合同的,属直接引进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其标准及发放方式、期限等按届时政策执行,但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属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发放。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工作岗位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特别优秀的,可按相关规定破格提拔任用。对在我市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资阳市英才奖”,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重奖。

第二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待遇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相关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低于5年的,方可享受住房补贴。凡享受了住房补贴的人员,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住房补贴。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进行。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引才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审定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

(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组织、人社、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计划,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待遇申请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  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的检查监督。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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